◎明清时,地方官经推荐保举后调任京职。
例蒯知县为官清正,行取到京,钦授礼科给事中之职。 —— 《警世通言》
英send an official communication to transfer a local official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;
1.又趋。
引《乐府诗集 · 相和歌辞十三 · 孤儿行》:“上高堂,行取殿下堂,孤儿泪如雨。”
2.明 · 清 时,地方官经推荐保举后调任京职。
引明 · 李贽 《答焦漪园》:“潘雪松 闻已行取,《三经解》刻在 金华,当必有相遗。”
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十六:“稽清 知县,已行取做刑科给事中。”
《儒林外史》第十九回:“未及数月,行取进京,授了给事中。”
◎旧时地方州县官员,若治绩良好,才能出众者,由朝廷行文调职京师,称为“行取”。
引《初刻拍案惊奇 · 卷一六》:“嵇清知县,也行取做刑科给事中。”
《红楼梦 · 第一一四回》:“今遇主上眷念功臣,赐还世职,行取来京陛见。”
行取,明制,地方官知县、推官,科目出身三年考满者,经地方高级官员保举和考选,由吏部、都察院协同注拟授职,称为行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