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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辟

基础信息

  • 词语 大辟
  • 繁体
  • 拼音dà pì
  • 词性
  • 近义词
  • 反义词
  • 用法名词指死刑;动词指判处或执行死刑。

词语解释

大辟dà pì

古代五刑之一,死刑

大辟无可要,然犹质其首。 —— 清 · 方苞《狱中杂记》

capital punishment; sentence of death; crime punishable by death;

国语辞典

大辟dà pì

死刑。古代五刑的一种

礼记 · 文王世子》:“刑狱成,有司谳于公,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。”
《初刻拍案惊奇 · 卷二四》:“一上刑罚僧徒熬苦不过只得从实供招,就押到寺中起赃来为证,问成大辟立时处决。”

网络解释

大辟

大辟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。隋以前死刑的通称。隋唐以后五刑刑名不用大辟,称“死刑”。(1)周代的大辟,据《刑书释名》分为七等,1.斩,诛之斧钺;2.杀,杀以刀刃弃市,即刑于市,与众共弃之;3.搏,去其衣而磔之;4.焚,以火烧杀之;5.辜磔之,指焚裂尸体;6.踣,毙之于市场;7.罄,缢之使毙于隐处。(2)秦代的大辟,有:1.斩;2.枭首;3.车裂;4.弃市;5.腰斩;6.体解即支解;7.磔;8.蒺藜等。又据《汉书 · 刑法志》大辟复有:1.凿颠,凿去顶颠;2.抽胁,抽去肋胁;3.镬烹,在锅里煮死。(3)汉时称废除秦苛酷之刑,然汉初诛戮功臣仍有夷三族之令,不但五刑俱全而且揃其骨肉于市。高后元年(公元前187年)废除以上酷刑后,大辟之刑为腰斩、弃市、枭首、磔。汉景帝中元二年(公元前148年)又改磔为弃市。

大辟是古五刑之一,初谓五刑中的死刑,俗称砍头,隋后泛指一切死刑。语出《书 · 吕刑》:“大辟疑赦,其罚千锾。”"惟大辟无可要,然犹质其首。"惟大辟无可要,然犹质其首。"——清· 方苞《狱中杂记》

大辟造句

  • 1. 古代犯下弑君之罪者,通常难逃大辟之刑。
  • 2. 尽管罪行深重,他最终还是被免于大辟,改判流放边疆。
  • 3. 史载,那恶贯满盈的贪官污吏,终于被皇帝下令大辟于市。
  • 4. 面对叛乱首恶,朝廷果断决定将其大辟,以儆效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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